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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运行管理规程(试行)


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运行管理规程(试行)

一、 总则
(一)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是贵州电网公司输电线路辅助管理的重要工具。为了规范贵州电网公司雷电定位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的安全、可靠和稳定运行,保证数据的完整、正确,特制定本规程。
(二)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包括站端采集设备、雷电系统通讯网络、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以及网络服务器、辅助系统等。
(三)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是保证贵州电网正常运行的重要技术手段,是贵州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广、服务性强,应用要求高的系统工作,应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五)调度自动化系统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适用于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各级系统运行管理机构应相互配合、共同协作,不断提高运行、维护质量和管理、应用水平。
(六)各站端采集装置托管单位应明确本单位雷电观测系统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设相应的专责,负责管辖范围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七)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通信传输网络所需数据传输通道的运行维护按通信专业现行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执行。
(八)各厂站端结合现场实际技术要求和管理特点制定相应的现场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并和本规程一并贯彻执行。

二、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的设计和建设。

三、 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一)贵州电力调度通信局职责
自动化科
1、 贵州电力调度通信局自动化科是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的技术归口管理和运行主管部门,参与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的委托设计,方案论证和设计审查,提出技术要求、选型和配置意见。
2、 负责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并对日常工作进行考核。
3、 负责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的建设、更改、运行和维护,参加系统的安装、调试、完善和工程验收。
4、 负责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各项运行指标的统计、分析及评价并定期通报系统运行情况。
5、 负责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的年度大修、更新改造和定期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6、 负责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运行数据的核算和统计分析。
7、 组织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的技术、经验交流和专业培训。
8、 执行上级管理机构交办的专业其它工作。
9、 负责协调各厂站端相关工作。
通信科
1、负责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专线通道的组织及管理工作。
2、负责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租用联通CDMA通道的相关工作。

(二)各站端采集装置托管单位职责
1、负责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终端采集设备的运行、维护及检修,协助中调对终端采集设备的测试工作。
2、负责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终端采集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和采集数据的正确、完整,保障设备正常工作所需条件。
3、协助有关单位进行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故障、差错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五.管理内容与方法
(一)运行管理
1.各站端采集装置托管单位应指定专责人员分工负责运行和维护管理等工作。各有关单位与部门应按职责分工搞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终端采集装置正常运行。
2.建立健全运行联系制度,各终端采集装置托管单位应向省调自动化科报送有关人员的联系电话和运行值班电话。任一人员或电话的变更均应及时上报。
3.省调自动化专责人员负责主站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应定时巡视设备;定期对系统性能进行分析和优化;指导、组织、协调系统的故障处理。相关单位必须进行积极有效的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和拖延。
4.省调自动化运行值班员应定时巡视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的运行工况。当发现异常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和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各厂站端专责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处理。故障恢复后,应及时通知省调自动化运行值班员。

(二)维护管理
1.主站端系统的维护管理
在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的主站端系统或设备上进行检修或试验等工作,必须事先取得上级运行管理部门的同意,并采取保证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正常运行的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
2.厂站端系统的维护管理
在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厂站端终端采集装置进行检修或试验等工作,必须事先取得运行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不能随意切断厂站端终端采集装置的工作电源,若需中断供电必须事先取得运行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应在60分钟内恢复供电(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

(三)安全管理
1.贵州电力调度通信局应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系统的设备安全和数据安全。
2.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与其他系统的互联方案,必须具有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运行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3.严禁在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的计算机设备上开发、安装、运行与之无关的软、硬件。
4.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的重要数据要建立定期备份制度,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5.在使用贵州电网雷电观测系统的远程维护功能前,应征得专责人员的同意,并由专责人员负责开启和监护远程维护过程,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

六.附录
(一)本规程由贵州电力调度通信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程由贵州电力调度通信局自动化科提出。
本规程由贵州电力调度通信局自动化科归口。
本规程由贵州电力调度通信局负责起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廖兴。

 

2006-12-21 9: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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