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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处理预案制度


1 范  围
1.1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南方电网各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机构。
2 总  则
2.1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南方电网各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故障处理工作,减少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处理时间,提高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可用性和可靠性,保障电网调度运行管理的应用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2 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针对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处理而建立的一整套紧急处理方案,是基于可预测故障而制定的有针对性的故障处理措施集合。
2.3 各级调度自动化运行维护机构必须依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建设辖内系统完善可行的故障处理预案库,并负责预案库的执行和维护。
3 预案的制订
3.1 预案的分类
根据故障的影响层面,故障处理预案分为大预案和小预案:
a) 当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有可能影响电网调度运行或实时管理工作时,其故障处理预案称为大预案;
b) 当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不影响电网调度运行和实时管理工作时,且限制在调度自动化系统内部处理时,其处理预案称为小预案。
3.2 预案的编制要求
3.2.1 各级自动化运行维护机构必须至少建立辖内系统的以下预案:
a) 在线系统硬件设备故障的处理预案;
b) 在线系统重要应用的崩溃处理预案;
c) 电源等辅助系统的故障处理预案;
d) 针对辖内自动化系统已知的,可能对调度运行或实时管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故障处理预案。
3.2.2 预案内容至少应包括:
a) 预案的目的;
b) 预案的启动条件;
c) 相应故障的检测方法;
d) 执行预案所需的工具或手段;
e) 预案的详细执行流程和步骤(注明需要使用到的典型操作票);
f) 应急小组人员名单、职责和联络方式。
3.3 预案的编制过程
预案的制订包括规划、编写和审批三个过程。
3.3.1 规划
各级自动化运行维护机构应首先全面分析辖内自动化系统中硬件、软件、信息和运行环境可能出现的故障风险,针对各种情况,按轻重缓急形成预案编制计划,明确各项预案的处理目标。
3.3.2 编写
按照规划目标和时间安排,根据具体的技术条件和运行经验,编写各种故障情况下的具体处理方案,建立详细的技术文档。
3.3.3 审批
各种提交的预案须依据安全、可靠和经济的原则先行审批,再交付运行。小预案由各级调度自动化运行维护机构自行审批,大预案由各级调度自动化运行维护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4 预案的执行
4.1 预案一经制定并通过审批,即作为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处理时的依据,必须严格依照执行。
4.2 各级自动化运行维护机构应组织预案的专项培训工作,运行值班人员、设备维护专责人员及预案中涉及的应急小组人员必须熟练掌握预案的内容。
4.3 加强技术培训,规范故障检测手段,明确故障定义,提高运行值班人员和相关维护人员检测系统故障的能力。
4.4 一旦系统发生故障,满足预案的启动条件时,运行值班人员或相关维护人员应立即启动预案,并按预案所规定的步骤严格执行。
4.5 预案执行完毕后应做好执行情况记录。
5 预案的演习和评估
5.1 各级自动化运行维护机构应在不影响调度自动化系统稳定运行、不影响电网安全调度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预案演习,以检验预案的有效性。
5.2 各级自动化运行维护机构应根据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及变更情况,根据预案的执行效果和演习结果,及时地对预案进行评估,并给出书面评估结论。
5.3 预案的评估结论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预案的合理性;
b) 预案的有效性;
c) 预案措施的改进建议。
5.4 预案的评估方式以自评为主,亦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
5.5 预案的评估结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的运行维护机构,作为预案维护更新的依据。
6 预案的维护
6.1 各级自动化运行维护机构应建立预案库的维护细则。
6.2 预案应装订成册并编号,妥善保管,保证随时可用。
6.3 预案的维护应落实到人,责任人对预案的有效性和完备性负责。
6.4 预案的更新可由相关责任人、运行值班人员提出,也可根据预案评估意见提出。各级自动化运行维护机构必须重视预案更新的要求,及时组织技术力量对预案进行改进。
6.5 预案的变更需通过审批后方可生效。
7 检查和考核
7.1 根据调度自动化专业分级管理原则,上级自动化专业机构对下级机构的预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7.2 下级自动化运行维护机构应将生效实施的预案报上级机构备案。
7.3 预案工作考核内容包括:考核预案的管理和维护细则,考核预案的全面性和有效性,考核预案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7.4 预案工作考核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5 预案考核不通过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将被通报批评。因预案缺失或无效而延误故障处理或扩大故障范围,影响电网安全调度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严肃处理。
8 附  则
8.1 本制度由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编制、修订、解释,并协调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8.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2005-6-21 13: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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